問:什么是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