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筆者認為,納稅人不可忽視以下幾點。
不是獨立的稅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沒有特定的課稅對象,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且既不能獨立征收,也不能獨立減免,完全依附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具備一個獨立稅種應有的特征,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個附加稅種。
城市之外也征收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流轉稅,是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可見,單位和個人只要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流轉稅應稅行為,無論在城市、縣城、鄉鎮還是在農村,都屬于流轉稅征稅范圍。而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完全依附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也沒有地域限制,不但在城市范圍內征收,也在縣城、鄉鎮以及農村范圍內征收。
適用稅率因納稅所在地不同而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1985]財稅字第6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 第143 號)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綜上所述,需要納稅人特別注意的是,納稅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因納稅所在地不同而不同,而不能理解為納稅人經營所在地的法定稅率就一定是其適用稅率。
另外,以下兩種情況屬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案規定:
1.《財政部關于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案規定》([1985]財稅字第159號)規定,鐵道部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鐵道部實際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在集中繳納營業稅的同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5%。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1號)第二條規定,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四條的規定,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