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或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請問,我公司所在地為工礦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應執行百分之幾?
答: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稅率分別規定為7%、5%、1%三個檔次。不同地區的納稅人,適用不同檔次的稅率。《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1985〕69號)規定,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是,《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1985〕143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