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同,適用稅率的檔次也不同。
城建稅稅率具體規定是:
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城建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照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建稅。
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穗地稅函[2005]216號文明確:隨著城市化工作進程的不斷深入,市屬各縣有的已撤縣建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地稅征收機關對轄區內發生變化的區域,須按區域的屬性分別按以下適用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屬于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