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確認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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