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07〕356號)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管在房地產項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發生的,均在管理費用列支按規定予以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管在房地產項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發生的,均在管理費用列支按規定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