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房地產)對外投資或聯營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的商品房如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關于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2355號)規定:“一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的商品房,僅對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間,不征收房產(城市房地產)稅。
……
三、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市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