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
1、北京的規定(京地稅地[2003]73號)
2、黑龍江的規定(黑地稅函〔2010〕33號)
2、南京的規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政策問題解答)
3、遼寧的規定(遼地稅函[2009]188號)
4、黃山的規定(黃山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有關問題釋義)
5、青島的規定(青地稅函[2009]47號)
6、湖北的規定(鄂地稅發[2008]207號)(鄂地稅發[2008]211號)
7、河南的規定(豫地稅函〔2010〕202號)
8、寧波的規定(甬地稅二[2010]106號)(甬地稅二[2010]106號)
9、江蘇的規定(蘇地稅規[2012]1號)
10、常州的規定(常地稅一便函〔2013〕2號)
11、天津的規定(津地稅地[2011]24號)
12、西安的規定(西地稅發[2010]235號)
13、安徽的規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
14、新疆的規定(新地稅函〔2010〕192號)
15、浙江的規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解答)
16、大連的規定(大地稅函[2008]188號)
17、常州的規定(常地稅一便函〔2012〕5號)(常地稅一便函〔2013〕2號)(常州市地稅局法規處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解讀)
18、河南的規定(豫地稅發[2005]第16號)
1、北京的規定(京地稅地[2003]73號)
五、關于對有些房地產項目以租賃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為房地產轉讓取得的收入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出租房地產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產權的轉讓,根據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京地稅地[2003]73號:北京市地稅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發文時間: 2003-2-9
2、黑龍江的規定(黑地稅函〔2010〕33號)
四、關于停車位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停車位,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視同銷售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黑地稅函〔2010〕33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0-5-19 2、南京的規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政策問題解答)
7、房地產開發企業把作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賣給業主當車位,但沒有產權,有的開的是銷售不動產,有的開的是租賃業發票,是不是不計入銷售收入?
答: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建筑面積已分攤到所在項目的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筑面積中,在轉讓時,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處理,都應當作為轉讓收入一并計算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公共配套的地下室成本如單獨核算,其建筑面積沒有分攤進所在項目的業主所購房屋中,在轉讓時業主無法取得產權的,是否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應視具體情況處理。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和政策問題解答 發布日期:2010-05-28
3、遼寧的規定(遼地稅函[2009]188號)
一、關于出租地下停車位問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當于停車位銷售價值的,視同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遼地稅函[2009]188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9-08-11
五、關于地下停車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問題轉讓有產權地下停車位取得的收入,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地方稅務機關允許其成本費用按照對應配比原則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無產權地下停車位取得的收入,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其成本費用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不允許扣除。其他無產權的建筑物等比照執行。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88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遼地稅函[2012]92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12.4.10
4、黃山的規定(黃山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有關問題釋義)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車庫或者停車位轉讓,其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根據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據此,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上述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出售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附贈的車庫、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的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停車場所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移給購房人的,向購房人取得的收入視同房地產轉讓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計入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車庫、車位一定期限租賃使用權合同,其取得的租賃收入,不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有關問題釋義
5、青島的規定(青地稅函[2009]47號)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車庫或者停車位轉讓,其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答:根據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據此,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上述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出售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附贈的車庫、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停車場所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移給購房人的,向購房人取得的收入視同房地產轉讓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計入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車庫、車位一定期限租賃使用權合同,其取得的租賃收入,不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青地稅函[2009]47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9-4-17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確認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其收入確認時間是指:(一)所銷售的房地產,已收訖全部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全部價款的憑據;(二)對視同銷售的房地產,其房地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三)國家稅務總局的其他規定。
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無論其是否與受讓方辦理了房地產權屬證書轉移或變更登記手續,只要有合同、收據、發票、判決書、裁定書等證據,其轉讓行為實質發生、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并且受讓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房地產的權利,稅務機關應當視其為所有權轉移。
青地稅函[2013]44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指引》的通知 發文日期:2013.3.25
二、關于轉讓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取得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5]6號)第四條的規定,開發企業與業主簽訂銷售合同,將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中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銷售給業主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應要求其當并入房地產轉讓收入計算土地增值稅。
開發項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開發企業出售上述車位、車庫、儲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別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積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割后,對應計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轉讓收入計算土地增值稅。
可售建筑面積,是指開發企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可供銷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青地稅函[2013]44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指引》的通知 發文日期: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