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工業企業,擁有一塊土地。拿土地投資入股到房地產企業。土地原值2000萬元,評估入股的公允價值為8000萬元,工業企業把差額確認為所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請問土地投資到房地產時,是否開具票據?房地產企業土地清算時以2000萬元作為土地成本還是以8000萬元作為土地成本?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以土地投資入股到房地產企業,參與房地產企業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貴公司土地投資到房地產時不屬于從事經營活動,不需向房地產企業開具發票,應按土地作價出資額向房地產企業開具具備財務票據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貴公司投入的土地,貴公司取得股權。該股權原則上不屬于向貴公司支付地價款,不能扣除土地成本。
在公開渠道上未查詢到河北省的規定,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投資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扣除項目金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30號)規定,納稅人利用外單位投資入股的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于其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時并無支付任何金額,故在轉讓該宗土地開發建設的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按照投資入股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或投資入股時土地的評估價值作為土地的扣除項目金額予以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土地(房地產)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在該宗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以下兩種情況確認扣除項目: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入股的賬面價值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并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