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的行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七、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2010〕87號 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