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限及單位如下所示:
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限:
對于符合清算條件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之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去辦理清算手續。
對于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之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該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如果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以及非普通住宅的,應當分別計算增值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