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企業會計問:前些年公司取得的一塊地沒有開發就轉讓了,過戶時繳納了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預繳的土地增值稅。近日稽查人員要求對轉讓地塊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可公司從未接到地稅部門的清算通知,而開發的樓盤都是接到清算通知后才按要求清算的,公司是否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符合該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因此,貴公司應在達到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工作并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