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的規定,三、關于房地產轉讓收入的確認(一)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經濟利益的確認。納稅人因轉讓房地產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經濟收益,應當確認為房地產轉讓收入。因房地產購買方違約,導致房地產未能轉讓,轉讓方收取的該項違約金不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不確認為房地產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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