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水利廳關于明確采礦疏干排水水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晉財稅〔2024〕10號 2024-11-29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
《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已經印發,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在我省貫徹實施,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將我省采礦疏干排水水資源稅政策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采礦疏干排水的納稅人,根據礦產品開采量換算的排水量在開采環節計算繳納水資源稅。
二、排水量的計算公式為:排水量=礦產品開采量×換算系數
換算系數為2.48立方米/噸。
三、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按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