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的出國考察費為取得的境外旅行社開具的憑據憑此憑據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若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出國考察費支出,取得境外旅行社開具的憑據,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否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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