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退稅額企業所得稅怎么計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從上述規定看,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不屬于免稅收入。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退還的增值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資金,由于目前沒有關于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是有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的相關文件,所以,福利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應納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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