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贊助支出不符合扣除原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扣除項目,要滿足相關性和合理性這兩個扣除原則.在此基礎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了這兩個原則的判斷標準,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對贊助支出與公益性捐贈、廣告支出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分,由于贊助支出實質上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并且不屬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和合理性兩個扣除原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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