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在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時,因貨幣兌換產生的匯兌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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