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到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準。同時,依托信息化手段,申報系統根據納稅人(月)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繳申報數據,自動判定納稅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并在內、外網申報系統中,對所有納稅人填寫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時,自動彈出溫馨提示,提醒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ㄒ唬﹥灮莸馁Y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優惠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之后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只為 10%。
近期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23號文件,將小型微利企業的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時間進一步延長至2016年12月31 日;同時擴大了優惠的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無論是采取查帳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企業符合規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政策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程序由原來的事先備案改為事后備案。
。ㄈ┬∥⑵髽I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應按上述口徑對照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