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預付賬款發票未到如何計入費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案例分析】
某公司購進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產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稅率17%),原材料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合同約定材料價格共計1 170元(含稅)。會計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XX供應商 ) 1000
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沖回,但在實際工作當中,如果當月發票還是沒有收到,月初沖回月末再次暫估,會無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沖回。所以,暫估入賬在收到發票時應同時作兩筆業務分錄處理:
1、紅字字沖回暫估入庫
借:原材料 -1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XX供應商 -1000
2、存貨入庫處理
借:原材料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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