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年終轉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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