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類會計科目
49.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50.其他業務收入
企業除商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及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銷售、技術轉讓、代購代銷、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
51.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就是因為公允價值的變動而引發的損失或是收益。
52.投資收益
企業在一定的會計期間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回報。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在或到期前轉讓債權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等。投資活動也可能遭受損失,如投資到期收回的或到期前轉讓所得款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即為投資損失。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則為投資凈收益。隨著企業握有的管理和運用資金權力的日益增大,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投資活動中獲取收益或承擔虧損,雖不是企業通過自身的生產或勞務供應活動所得。卻是企業利潤總額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其比重發展呈越來越大的趨勢。
53.營業外收入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
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固定資產盤盈(2)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3)非貨幣性交易收益(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5)罰款凈收入(6)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賬款(7)教育費附加返還款。
54.主營業務成本
用來核算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或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而發生的成本.它的借方登記已銷售商品\產品\勞務供應等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帳戶的數額,結轉后應無余額.
1446402其他業務成本
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55.營業稅金及附加
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
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其他會計科目
其他會計科目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6.銷售費用
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由企業負擔的包裝費、運輸費、廣告費、裝卸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等。
差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是包括在管理費用里面。
57.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于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益。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壞賬損失、公司經費、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其中公司經費包括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
58.財務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有的企業如商品流通企業、保險企業進行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財務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如債券印刷費、國外借款擔保費等。但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的利息支出,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清算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計入清算損益。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雖為取得營業收入而發生,但與營業收入的實現沒有明顯的因果關系,不宜將它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只能作為期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確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一般在“財務費用”科目進行核算,并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財務費用發生時,記入該科目的借方,期末將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
59.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準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減值準備計提后可以轉回的做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消除了一些企業通過計提秘密準備來調節利潤的可能,限制了利潤的人為波動。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3、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記入當期損益。
60.營業外支出
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
61.所得稅費用
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