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告
河南省財政廳通告2025年第1號 2025-01-07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通告所附《河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執行。
二、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
三、對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對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納稅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用水。納稅人當年取用水超計劃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取水量超過計劃20%(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20%至40%(含)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4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五、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六、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七、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