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不動產、建筑業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黔地稅發[2007]17號 2007-10-20
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應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管理。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是指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產和建筑業的特點,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不動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利用不動產和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件,對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申報的信息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鑒于目前全省還未實施統一項目管理軟件的實際情況,現對我省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的征管工作暫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凡在我省境內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訂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下同)或《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見附件2,下同)。
納稅人提供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臺帳,如實記載被扣繳納稅人的名稱、工程項目的名稱、地點及編號、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號、代扣代繳的時間和稅額,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代扣代繳業務結束后,扣繳義務人應將余下的代扣代收憑證交還主管稅務機關,并結清應代扣代繳的稅款。
三、不動產和建筑業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售給的發票:
1.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證;
2、如實填報《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或《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二)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和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代開票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完稅憑證;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不動產銷售、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銷售不動產發票、建筑業發票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各地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審核,加強稅務機關代開銷售不動產、建筑業發票的綜合管理,做好轄區內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基礎資料的收集工作,為實現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工作的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奠定基礎。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
附: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