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個人所得稅差額是什么意思?
一、按照我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價與房屋原值的差額),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核實房屋原值,例如此前并非購買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無法準確計算出差額,即通過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無法按照20%來征收.對待這類房屋,國家政策為統一按照出售總價的1%征收.
二、也就是說,目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有兩種標準,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按照出售前后差額20%征收;未能提供房源原值的,統一按照出售總價的1%征收.只有二手房交易滿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才能免征個稅.
由于中介往往能幫助售房者壓低真實價格進行網簽,因此,按照1%的總價征收的稅額,往往遠低于按照差額的20%征收,因此,很多能夠核實原值的房屋,也被當成不能核實原值的房屋,從而按照低于真實交易價格的總價的1%征收,以此達到避稅的目的.
三、國務院辦公廳在通知中,要求能夠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也就是說,這一通知將堵死將能夠核實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實原值的房屋來征個稅的路子,從而增加賣房者的稅負.
通知中強調,要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以堵死這一避稅的道路.通知還要求,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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