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訊費補貼需要計入個稅嗎?
電話費補要不要交個稅要看怎么發放的.如果是跟工資一起發放的就得交個稅.如果是以費用報銷的名義發放的就不需要交個稅.
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訊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是應該并入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一道計繳個稅的.但是,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我一般這樣處理:確因聯系業務需要產生的手機話費,員工憑賬單實報實銷,可以不并入計繳個稅;若每月以固定金額發放手機話費補貼,不論是以發票來報銷還是現金的形式,都須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稅.這樣做的道理在于,實報實銷的話費實際上應由公司負擔,員工只不過墊付了一下,并不是員工的個人收入;而每月固定金額的話費補貼,則多半是以這種名義發放的補貼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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