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有哪些買贈活動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這些禮品的共同點是,禮品和購買消費直接相關,只有購買了商品或勞務才會獲得相應的贈送,實質上企業的一種促銷行為,贈品的成本已經被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換句話說,個人已經為禮品變相支付了價款。因此,這些贈品的取得是有償的,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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