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收入個稅為什么不用繳納?
不交.理由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可見,不交.
但實際上,問題遠沒有這么簡單.
如果認為不交稅是因為這個文件給免了,那么,這個免稅文件出臺前,要征個稅的話,按哪個稅目來征呢?《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然后一口氣列了十一個稅目.這就是個稅的規則,落得進稅目的收入,才征.
結果是,哪個稅目都不合適.
其中最容易猜到的是"財產轉讓所得".但是,個人土地被征、房子被拆,根本不存在財產所有權轉讓的事實.拆遷中的土地是被國家強行收回、房子是因土地被收回而自動報廢,取得的賠償款并非銷售上述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所以,并不符合財產轉讓收入的規定.
其它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偶然所得等更完全是兩碼事,而其他所得呢,財政部并沒有規定拆遷賠償收入為其他所得.
所以,實際上,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因拆遷賠償取得的收入,不屬于應征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是不征稅.而非免稅.
現實中有這樣一種觀念:真要是本身不征稅,就不會出這個財稅免稅的文件,否則,免稅規定就沒有意義了.所以,既然出了這個文件,就說明,本身是應該交稅的,只是被免了.
這是文件崇拜的典型表現,全然沒有從"稅收法定"的思想出發.怎么能通過質疑一個文件該不該有,從而推導出是否應該征稅呢.必須從《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找應該征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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