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1、為政府服務的報酬才能享受協定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2、外籍個人年度申報不同于年所得12萬元個稅申報;
外籍個人年度申報與年所得12萬元個稅自行申報是兩項不同的涉稅事項.根據外籍人員稅收管理要求,辦理任職登記的外籍人員,應在年度終了后 3個月內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也就是說無論外籍人員在華時間多久、是否是居民納稅人、年所得是否超過12萬元,只要辦理了任職登記的,就要進行年度申報.這里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人員.
3、超過規定次數的探親費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4、境外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需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 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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