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提成的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雇員或非雇員個人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別處理如下:(1)對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人,無論該收人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應計人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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