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門,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為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