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生活補助費,哪些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這部分補助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可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的范圍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