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這兩年來經營業績穩步提升,員工工資也逐步提高。今年,考慮到房價上漲,單位負責人提出給員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請問超標給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你單位超標給員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