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規定的復函》(蘇政辦函〔2003〕93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減征范圍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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