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顧客在我商店購物抽獎,獎品是擁有一輛汽車的3年使用權, 3年后將此車還給商店,是否需要扣繳中獎顧客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其中的第三款明確: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顧客因購物抽獎而取得一輛汽車3年使用權,商店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顧客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上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抽獎規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