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自2009年2月成立以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涉及的手續費一直未申請返還,現在是否可以補辦公司成立以來的手續費返還申請?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三代”單位和個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因此,你單位只能申請返還三年內的“三代”手續費,過期部分稅務機關將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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