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的員工經常外出辦理業務,中午無法趕回單位就餐。因此,單位按月給每名員工發放一定數額的誤餐補助,發放給員工的誤餐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的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其中包括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你單位是定額發放誤餐補助給所有員工,因此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當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