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的建筑業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08-20 17:1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題描述: 我是一名基層地稅機關稅收管理員,在征收建筑業稅收時存在一些問題,現在很多建筑業存在是掛靠經營方式,在征收稅款時,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適用的是征收率而不是稅率,現在就存在以下問題:1、這種征收方式是不是合法,還是存在程序上有問題,是不是在將承包人確定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時,應該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才能確定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依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是不是正確的,是不是應該是依征收率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再依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呢? 問題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
一、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具體征收方式,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而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