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7-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房地產(chǎn)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對個人轉讓住房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按住房轉讓收入的2%確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對個人轉讓商業(yè)用房且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比照前款執(zhí)行。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武威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chǎn)稅收管理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稅發(fā)〔2011〕1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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