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發展公司的前期費用在會計和稅務上如何處理?
問題的關鍵是區分與所建成項目固定資產有關的前期支出和屬于開辦費的前期支出。
會計方面:
(1)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形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項目無關的費用性支出通常作為開辦費核算。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設子目核算,對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應將管理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接此可以理解為,開辦費應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之“1603在建工程”明確,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這里的“待攤支出”相當于以前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待攤投資”,用來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
稅務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均未見對開辦費做出明確規定,只是在第70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按此規定精神結合稅法原理考慮,執行新所得稅法后開辦費應該按不少于3年的期限內攤銷。
(2)至于待攤投資性質的費用性支出,稅法中沒有特別的規定,按相關稅法精神看,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只要是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為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須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系的支出,都應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組成部分。
企業可以比照上述原理分析各項費用,以確定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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