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津貼與補貼的區別?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法對職工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職工能夠提供真實可靠的合法憑據(如車票、船票、機票等)的部分,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列支,對按國家規定的差旅費補助標準按實際出差天數計算的差旅費津貼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可以參考以下規定: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深圳、珠海、汕頭、海南),允許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補貼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員工額外支出的一種補償形式.
而差旅費津貼是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政策等原因調整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一種補償形式.
差旅費津貼和補貼都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如果是預借,則計入"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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