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
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規定,據實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征收.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實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的行為:
1.個人轉讓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2.單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賣,若買受人愿意代繳相關稅費并向我局申請代開發票的,由買受人提交相關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后,按拍賣收入全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3.異地單位以委托拍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其坐落在廈門市的存量房,應提供轉讓相關書面材料,按拍賣收入全額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的計稅收入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4.異地單位和個人轉讓存量房需要按查賬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應當在申報存量房交易稅費時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予以按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需書面資料相見網站辦稅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