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的條件?
以湖北的規定為例
湖北的規定
《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該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后進行.
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鄂地稅發[2013]44號)
第九條"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問題"規定:
納稅人達到清算條件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可申請二次清算,但必須是所有成本、費用均已全部發生完畢.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并調整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二次清算后,納稅人不得再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