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是什么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知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道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今天就納稅人關心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明確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因此,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企業也應繳納增值稅.
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以,對于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征點有關規定的.所以不包括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