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這里的起征點是指對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也就是過去人們通常所說的臨時經營。當然就不包括個體戶及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人關心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明確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因此,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企業也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以,對于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征點有關規定的。
所以不包括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