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起征點”政策的判斷?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填寫之前需要先進行是否達到“起征點”政策的判斷,如未達到“起征點”,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欄填寫相關內容。
“起征點”標準
1、按月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銷售額為3萬元;
2、按季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銷售額為9萬元;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起征點”口徑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適用“起征點”政策;
2、有差額扣除項目的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銷售額口徑為扣除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3、貨物勞務“起征點”銷售額為“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貨物勞務免稅銷售額”、“貨物勞務出口免稅銷售額”之和;
4、服務、無形資產“起征點”的銷售額為“服務、無形資產扣除前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服務、無形資產扣除前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服務、無形資產免稅銷售額”、“服務、無形資產出口免稅銷售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