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具體含義是?
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
一、起征點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1、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二、稅制改革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進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第一次改革,屬于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第二次改革,屬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征稅范圍,減并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現代服務業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