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位租賃收入是按廣告業還是按租賃業繳納增值稅?
所謂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即按"廣告業"稅目征收增值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利用媒體、載體平臺;二是進行了宣傳;三是提供了相關服務.所謂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分為有形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判斷廣告位出租是屬于廣告業還是租賃業,關鍵在于企業在出租廣告位的同時是否提供了相關廣告服務.若僅僅是廣告位的出租,出租方不承擔相關廣告服務,則應按租賃業處理,若在廣告位出租的同時,出租方一并承擔廣告申請、制作、發布等一系列服務,則應按廣告業處理.所以,單純的廣告位租賃屬于租賃業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