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現金券是否繳納增值稅?
為吸引顧客消費,有些飯店會在消費者用餐后提供一些代金券,消費下次用餐時,代金卷抵頂貨幣使用.如,某小規模納稅人甲飯店2016年10月10日取得營業收入5150元,發出代金卷500元.2016年10月11日,取得現金3620元,取得代金卷500元,發出代金卷300元.甲飯店的增值稅和會計應當如何處理?發票應當如何開具?
(1)10月10日
應按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當按5150元的金額開具發票.
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150÷(1+3%)=5000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5000×3%=150元
發出的代金卷因為不能確定消費者是否以后必然抵頂現金消費,因此可以不作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515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0
(2)10月11日
可以按選擇按以下兩種辦法之一處理:
1)代金卷500元不作為折扣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的規定,消費者以代金卷抵頂現金500元的消費,屬于飯店無償提供服務,應當征收增值稅.因此,本日應以收入4120(3620+500)元計算增值稅,并按4120元開具發票.消費者以代金卷抵頂現金500元的消費,屬于飯店銷售費用方面的支出.
借:銀行存款3620
營業費用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3620+5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0
2)代金卷500元作為折扣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代金卷作為折扣處理,價款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才能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如果甲飯店按以上規定開具發票,則可以按折扣后的價款3620元計算納稅.
借:銀行存款3620
貸:主營業務收入3514.56[362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