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繳增稅款的預繳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預繳時間為:
1.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
2.采取非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間:
1)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2)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3.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預征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